2013年国家公务员考试热点时评:给利益博弈套上法治缰绳
防止建设高峰期成为矛盾高峰期,需要从法治完善和严格执法两方面夯实基础。让利益博弈和法治完善结伴而行,共同成长,本来就是转型期中国社会发展的应有图景。
遏制强制拆迁,又有新的“尚方宝剑”: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继2011年1月国务院颁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废除行政强拆后,最高法继续完善司法原则,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为社会管理注入新的法治内核。
近年来,房屋征收与补偿屡屡成为社会热点,强拆中发生的违法现象和侵犯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事件,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高风险因素,给政府公信力造成不小的伤害。
过去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缺位,出于追求发展速度的考量,地方行政部门可以自行制定补偿标准,自行组织或责成有关单位执行强制拆迁。随着土地收益占地方财政的比重越来越大,地方行政部门成为土地市场的参与者,成为土地、房屋拆迁的利益相关方。由于地方行政部门天然处于强势地位,被征收人的权利救济渠道狭窄,往往引发暴力拆迁事件,致使社会稳定和发展的成本剧增。
这次最高法发布的《规定》,有很多引人关注的“亮点”:当事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房屋征收补偿明显不公平应裁定不准予执行,明确“裁执分离”的强制执行方式……这些规定,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效对接,防止了行政权力的滥用,完善了对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司法救济和保护手段,体现了限公权、保民权的法治精神,有助于遏制房屋征收与补偿中的乱象。
让法治的阳光遍洒每一个角落,立法固然重要,执法更为关键。在法院应裁定不准予执行的七种情形当中,什么是“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尚有不同的理解。此外,政府申请强拆前如何评估稳定风险,有什么样的标准可以参照,尚无明确的标准……最高法的《规定》如何落实、能否落地,还有待实践的探索和检验。
目前,中国仍处于城镇化高速发展阶段。土地征用、性质变更、项目建设的高频率不可避免,这种局面可能还将持续相当长的时间。这也意味着,围绕土地、房屋征收和补偿的权益博弈不可避免。如果处理得好,博弈的高发期就不会成为矛盾的高发期;如果处理不好,就可能上升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
防止建设高峰期成为矛盾高峰期,需要从法治完善和严格执法两方面夯实基础。让行政机关、被征收人等利益相关方习惯法律的审视,遵守法律确定的边界,是实现和谐拆迁的唯一保障。实际上,利益博弈和法治完善结伴而行、共同成长,本来就是转型期中国社会发展的应有图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