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铁路公安系统基础常识
1.1铁路公安局的概念
铁路公安是公安部对铁道系统的派驻机构,最高机关是铁道部公安局(公安部十局),铁道部下设公安局,称铁道部公安局,同时,该局也是公安部的序列局,实行铁道部和公安部双重管理,铁路公安局分两级:
(1)统管全国铁路公安部门的公安局设于北京,传统上隶属于铁道部直属机构,负责全国铁路系统的治安、综治、保卫、消防等等职能(只能上和地方上的公安局差不多),厅局级机构。2009年下半年,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铁道公安系统进行机构改制,按照一定的模式(或考试或统一调整等等),统一改为公务员编制,和地方公安系统接轨,同时铁道部公安局挂牌为公安部十局,由铁道部(主管)和公安部(业务)双重管理。
(2)以铁道部公安局为铁路公安系统最高级单位,在全国18个铁路局分别设有公安局,负责管理本路局范围内的铁路公安系统管理,副厅级或者正处级机构。下设若干个铁路公安处,铁路公安处下设铁路公安段(铁路公安分处)或铁路公安派出所。铁路公安段(铁路公安分处)一般设在二等站以上的重要车站附近,如北京铁路公安局北京铁路公安处北京西铁路公安段。铁路公安派出所为铁路公安局的最基层单位,一般设在三等车站附近,如哈尔滨铁路公安局齐齐哈尔铁路公安处扎兰屯铁路公安派出所。
1.2铁路系统民警基本职责和素质要求
1.人民警察的一般职责
根据人民警察所承担的任务和职权可分为刑事、司法、治安、边防、外事、交通、消防、巡逻以及户政、经济、铁路、港务、民航、森林、缉私等不同警种的职责。公安机关内的人民警察各有分工,各司其责。若不在其位,则不谋其政,不能从事其职责之外、其他警种的工作。一般职责:安全保卫和服务职责。
(一)《人民警察法》第51条规定:“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国家赋予的安全保卫任务。”同时,《人民警察法》还规定了在非工作时间人民警察如何履行职责。如第19条规定:“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这一条为警察在非工作时间如何履行职责提供了法律依据。其中应明确几个关键内容:
一是实施的主体不仅仅是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而是所有的人民警察。
二是在“非工作时间”,当然也应包括“非工作地点”。
三是在“紧急情况”下,即若不立即履行职责,则会严重影响国家、社会和人民的利益或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
四是在“职责范围内”。这里的职责应理解为不同警种的具体工作范围。它限制了警察滥用职权、越权等违法行为。
(二)人民警察有普遍的服务职责:人民警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已经明明白白地写入《人民警察法》第3条中。《人民警察法》第3条中。尤其是在第21条里,服务的职责体现得更加明确。该条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人民警察应当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工作。”
人民警察的服务职责至少应包括:
(1)紧急救助。
救助职责的观念应牢牢根植于每一个警察的头脑中,不管事故发生的时间、场合如何千差万别,发展过程怎样千变万化,人民警察都应毫不犹豫地履行立即救助的法定职责,积极实施救助行为,不得拒绝履行、拖延履行,甚至不予答复。
(2)提供信息。无论是警察机关还是警察个人,每天都会面临群众大量需要提供帮助的要求。对很多问题警察确实无能为力解决。但这不意味着警察可以简单地告诉民众问题不在其管辖范围内而一推了之,而是应尽可能指点他们到有关部门寻求解决。虽不可能做到“事必躬亲”,但提供有效信息也是履行服务职责的重要内容。
(3)解决纠纷。群众纠纷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警察可以通过劝告教育、动用权威等方式,消除矛盾,避免矛盾升级扩大。也可以指导争端各方到有关的机构寻求解决。总之,人民警察的服务职责内容很广泛,法律只能作出原则性规定,而不可能将公众需要求助的所有内容一一列举。
2.《人民警察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和要点
(1)对党忠诚。其要点是:坚定信念,听党指挥,维护宪法,忠于祖国。
(2)服务人民。其要点是:热爱人民,甘当公仆,爱憎分明,除害安良。
(3)秉公执法。其要点是:不徇私情,不畏权势,严禁逼供,不枉不纵。
(4)清正廉明。其要点是:艰苦奋斗,克己奉公,防腐拒贿,不沾不染。
(5)团结协作。其要点是:顾全大局,通力协作,相互尊重,相互支持。
(6)勇于献身。其要点是:忠于职守,业精技强,机智勇敢,不怕牺牲。
(7)严守纪律。其要点是:服从领导,听从命令,遵守制度,保守机密。
(8)文明执勤。其要点是:谦虚谨慎,不要特权,礼貌待人,警容严整。
3.铁路公安基本素质要求
根据警察的基本素质要求,可以将铁路公安工作人员基本素质要求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政治素质:全路公安民警必须牢固树立“路兴我兴、路荣我荣,路衰我衰、路耻我耻”的兴衰观和荣辱观,严格执法、热情服务,把人民群众关注的迫切问题作为我们最需要解决的问题,积极践行“立警为公、执法为民”思想,为旅客出行、货物运输提供良好的治安环境,维护铁路良好形象。
(二)业务素质
业务素质是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务,完成各项任务的实际本领,是公安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的综合体现。
人民警察应具备以下基本能力:①专业能力。人民警察必须熟悉和掌握做好本岗位工作应知应会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方法,胜任本职工作。②分析能力。人民警察必须学会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把握事物发展的规律性,善于分析事物本质及其联系,因势利导,解决问题。③应变决断能力。人民警察必须在复杂情况下临危不惧、处变不惊,并善于审时度势、准确判断、利用有利条件处理问题,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不受损害或少受损害。④群众工作能力。人民警察必须善于宣传群众、动员和组织群众,依靠人民群众的力量打击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开展综合治理。⑤语言表达能力。人民警察必须具有口头与文字表达能力,善于宣传国家法律和党的政策,能较好进行一般常用的公安应用公文写作。
(三)法律素质。法律素质是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所应具备的法律意识、法律知识和执法技能的综合体现。其内容包括人民警察所应具有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所应掌握的法律知识和执法活动所应具备的技能。
(四)文化素质
文化素质是指通过知识传递、环境熏陶,把优秀的文化成果内化为警察的气质、人格和修养,成为警察相对稳定的内在品格。文化素质是知识和能力的综合。
(五)心理素质
心理素质是指警察在特定职务活动中心理过程、个性心理等方面的基本特征和品质。
人民警察应具备以下心理素质:①具有良好的观察、记忆、注意、思维能力。②具有稳定的情感和顽强的意志,能够抵御错误干扰和各种诱惑,能慎独与自我净化。③具有宽广的胸怀、合作的气度和对事物发展变化的较强的心理承受能力。
(六)身体素质
身体素质指警察应具备的健康的体格,全面发展的身体耐力并对警察特定职务活动的适
应性。具体包括体力、运动速度、耐力、灵活性、敏捷性等方面
2013年国考之铁路公安系统专项知识拓展
2013-01-21 11:36:30 来源: 评论:0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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